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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8-12-25   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刻制  

学院印章由教育部批准刻制,院内单位印章由学院批准刻制。  

二、印章保管  

学院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机要室保管,院内单位印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保管。学院印章和单位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外用印,必须经学院或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应现场监印。  

三、学院印章使用范围  

1、以学院名义向上级及校外报送的请示、报告、公函等,以学院名义向校内单位印发的文件。  

2、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经济合同。  

3、校内人员因公、因私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时的相关文件及材料。  

4、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进修证、荣誉证、聘书等。  

5、校内单位申报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和购买设备等相关文件及材料。  

6、以学院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的介绍信。  

7、按照有关方面要求应加盖学院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四、学院印章使用程序  

1.以学院名义向校外发出的文件或向校内单位印发的文件。  

①学院办公室修改、审核、制作、复核文件;  

②主管院领导签发文件;  

③学院办公室核稿、印制文件并用印;  

2.校内各单位或个人申请用印。  

①用印单位或个人填写“使用校印申请单”登记用印情况;  

②将用印申请单送主管院领导审批;  

③机要秘书了解用印内容、核实审批手续后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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