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公文处理流程,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明确公文签发责任人,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公文制发管理办法》(汽院院发[2008]77号)基础上,补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精简文件。凡在本单位或部门职责范围可以直接处理的事情,一般不行文;凡能面谈或用电话、便函及其他方式处理的事情,亦不得行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三条严格控制文件升级。能以学校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不以学校或党委名义下发;凡属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宜,均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不再以学校或校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小文头形式下发的尽量以小文头形式发。
第四条以“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文件”、“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文件”版头制发的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向校内下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决定、规定,经有关处室拟稿,校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原则上由校长或书记签发。必要时,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讨论决定,再由校长或书记签发。
第五条以“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文件”、“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文件”版头制发的向校内下发的常规性、例行性公文,经有关处室拟稿,办公室核稿后,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第六条以“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版头制发的公文由主管领导签发。
第七条以“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文件”、“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版头制发的公文,由校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第八条校领导出差在外,且文件需紧急印发时,由校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代行签发;待校领导回校后,及时办理补签手续。
第九条公文签发应在签发栏中写明“发”、“速发”等字样,并签全名和年月日。只签姓名,视为同意。签发人如认为需送其他负责人事先阅知时,可注明“请先送×××阅后再发”。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