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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督查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08-10-2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程,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以及学校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党委和行政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一)上级机关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电函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校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学校年度工作纲要确定的工作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校党委会(或校党委扩大会)、校长办公会和校党政联席会等重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校领导重要批示件的贯彻落实。  

(五)学校其他重要工作和紧急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在校长领导下由校办公室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一)分管校领导定期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办检查。  

(二)学校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督办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三)凡是校办公室立项督办的事项,涉及到的部门都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第二章权限管理  

第五条督查督办权限分为校领导权限、部门领导权限、督查员权限、办理人权限四个级次。  

第六条校领导权限。校领导拥有督查督办事项批示权、延期事项审批权、办理结果复审权和全部事项跟踪查询权。  

第七条部门领导权限。  

(一)本部门承办事项的批示权、办理结果的审核上报权、延期申请的审批和审核上报权、部门承办事项的跟踪查询权。  

(二)部门领导直接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和办理结果反馈权。  

(三)本部门需校办立项督查督办事项的审核上报权。  

(四)本部门分管工作的考核权和考核结果录入上报权。  

第八条督查员权限。督查员是校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责任人,拥有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权、延期事项审核权、办理结果初审权(包括不需要领导复审事项的退办权、核销权)、催办权、全部事项的跟踪查询权、督办结果公开权。  

第九条办理人权限。本人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办理结果反馈权和阅读查询权。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条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分解立项、领导批示、分流、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第十一条分解立项。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由校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立项应突出重点,对任务、责任、时限提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要求。  

对学校决定的重要工作,校办公室根据分工负责、分流督办、综合管理的原则分解立项,拟定督办工作要点;对上级部门下达的督办件、领导批示、以及交付的其他督办事项,校办公室按照内容和部门职能分工,提出拟办意见。  

校内单位需校办立项督办的事项,应由单位提出并填写《督办立项申请单》,经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校办立项。  

第十二条领导批示。分管校领导对督查员提出或受理的督查分解立项、预立项和拟办意见进行审签;涉及多个校领导分管的事项,应由主管校领导分别会签。  

第十三条分流。校办公室将校领导审核通过的督查督办事项以“督办事项通知单”的形式,连同相关材料及领导批示,一并转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对任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办事项,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对校领导审核决定不予立项督办的事项,督查员应及时将原因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承办。承办单位接受督查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员或校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  

对任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对共同承办的事项都应尽职尽责;主办单位对协办单位有统筹协调的权利,办理过程中遇有困难时要主动协调,避免推诿拖延。  

第十五条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事项到期前,到校办公室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督查员初审,督查员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催办。督查员应及时了解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即将到期尚未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督办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办。  

第十七条反馈。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校办公室反馈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报至校办公室。校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审核。督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报告进行初审,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校领导审核等处理。  

主管校领导对督查员转报的办结报告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对退办的事项,主管校领导或督查员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  

第十九条归档。凡属督查督办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原件、领导批示、交办催办记录、办结报告等,均需按《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和移交。  

 

第四章督查督办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条校办公室应建立督查督办工作台帐,对各项工作在交付承办部门承办时应完善登记、签收手续,承办事项转到何部门、应当何时上报结果,应有明确记录。  

第二十一条对转交各部门承办的事项要分轻重缓急进行及时催办,历次催办的过程及情况,应有明确记录。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督查督办工作通报制度,校办公室定期印发《督办通报》,并在学校公文系统中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督查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和办复结果。  

第二十四条督办人员要有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和认真扎实的工作态度,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务使督办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建立督查督办考核机制,将承办单位完成工作情况与其绩效考核相挂钩。定期召开督查督办工作总结会,奖励先进,通报批评后进;对顶着不办或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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